98年4月13日之後營利事業登記證正式廢除98年4月13日之後營利事業登記證正式廢除 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: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,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,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;獨資、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農地貸款商業登記後,而毋庸再行辦理「營利事業登記」及取得「營利事業登記證」。 公司行號於核准後,主管機關會以電子公文副知稅捐、都計、建管、消防、衛生等單位,並於公文內寫明『實際經營之營業場所仍應符合都市計劃、建築管理、消防及衛生等法令規定』等字樣。這等意思即是信用貸款說,4月13日以後只有單純廢除『營利事業登記證』的發行,並沒有廢除管理的法令,公司行號營業場所仍然需受都市計畫法、建築法、消防法及食品衛生法等等規範。以前有張『營利事業登記證』來告知營業場所是否合法,4月13日以後營業場所管理回歸各營業人,亦即,營業場所如果違法小型辦公室了,業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,仍會被罰!法令修改原因:由於世銀發布二○○八經商容易度調查,指出台灣「開創事業」需經八項行政手續,花費四八天,耗時甚久,名列世界一○三名,總排名不佳,影響國家競爭力。罰金:一、違反都市計畫法: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,並勒令房地產拆除、改建、停用或恢復原狀。不遵規定者,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,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(都市計畫法第79條、80條) 二、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: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,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,得連續處罰酒店工作,並限期停止其使用。(建築法第91條) 三、違反消防法令: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,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,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羕徒刑,得租房子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(消防法35條) 四、違反衛生法令: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;一年內再次違反者,並得廢止其營業工廠登記證照(食品衛生法第31條) 台灣有許多公司的所在地不是商業用地,因此不符都計建管規定,無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,酒店兼職但因有營業事實,因此過去仍要向國稅局申請「設籍課稅」,課徵營所稅。然而新制上路後,政府要這群人須辦理商業登記後才能營業,否則無法取得統一發票,這些公司被迫檯面化,但政府卻未輔導合法化,地目使用依舊不合法,在沒有提出相關配套措施下,許多公司將無法生存,引發的支票貼現失業問題難以估計。ps:開創事業申設時程簡化為十一天,也在考慮取消公司印鑑,因此可望再減一天。新制實施後,台灣開創事業排名可望從原列一○三名,大幅提升至第六十名。 公司法規定最低資本額,考慮更大鬆綁,現規定,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門檻一百萬元,有限公司則為五十萬元負債整合,研議降低,可能降為一元,甚至廢除變成零等方向放寬。但金融、電子、博弈、文化等特許行業除外。一旦廢除需修改公司法七、一百、一五六及二一一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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